網購的風險及對策
——訪全國人大代表張學慶
文/本刊記者 李 穎
作為今年人大代表的張學慶,是中國電子科技集團公司第五十四研究所副總工程師。兩會期間,就網絡購物的相關問題,他愉快地接受了本刊記者的采訪。
張學慶說自己有兩年以上網絡購物的經歷,主要是在網上買書,因為很多專業性很強的圖書書店里買不到。除圖書外,他還在網上購買過小電器、小玩具之類的小型商品,價格不會太高。
他也網購過一些比較貴的東西。比如由于喜歡集郵,就會從網絡上購買一些感興趣的郵品。但是在網絡上購買貴重郵品的時候,還是應該從自己信得過的商家或者是郵友那里購買,不應該單純地信賴商家的信用等級,因為信用等級有可能被作假。
網購發展潛力大
網上購物作為一種新興的消費方式,其優點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方便省時。以“淘寶”為例,人們可以足不出戶便可以在網絡上挑選上百萬種商品。同時,門對門的服務可以省去了外出購物的舟車勞頓。二是價格便宜。網絡商品在價格上,往往比實體店中的商品便宜30%甚至更多,這對消費者是一個極大的誘惑。
網絡購物除自身的優點外,還帶動了其他一些行業的發展,其中首當其沖的便是物流行業。從目前來看,由于網絡購物主要是小件商品,對快遞和郵政有很大的促進作用,快遞和郵政有很大一部分業務就是由網購來支撐的。
同時,網絡購物的普及還帶動了電子支付業務的發展。如電子銀行口令卡、U盾等的出現,大大提升了網絡支付的安全性。
存在“四大風險”
在網絡購物繁榮背后,其深藏的隱憂也是巨大的。
首先是商品質量無法得到有效的保障。消費者在選擇商品時,看到的往往是商家宣傳和介紹性的圖片和文字,而不是實物,所以這里面必然會有一些偏差。
其次是網絡購物基本沒有售后服務。一旦消費者因產品質量問題與商家產生糾紛,這個糾紛的處理過程往往是非常繁瑣和復雜的。
第三是隱私得不到應有保護。因為消費者在購買商品都是實名購買,需要填寫地址、聯系電話等隱私內容,所以在消費者在網絡購物時還要承擔隱私泄露的風險。
第四是網絡購物對支付安全存在潛在威脅。如果安全措施沒有做好,網上銀行支付密碼被泄露,消費者賬戶中的資金就有被他人盜取的風險。
網上交易店分四類
網上交易的商家實際上是分幾類的:一類是有實體商店的商家,通過網絡環境來減少商鋪的租金和運營成本,把部分利返還給消費者;第二類是什么都沒有的商家,就在交易平臺上注冊一個店鋪,來進行交易,這些店鋪里商品的質量良莠不齊;第三類是類似尾貨市場的商家,他們的商品有很大一批是沒有質量保證的;第四類是宣稱自己有渠道從境外購買商品的商家,風險性最大。
以“淘寶”這個名字為例,“淘”就有大浪淘沙的意思,就好像你在舊貨市場上撿到一個寶貝回來。這里的潛臺詞就是說,消費者既然要淘寶,就要承擔買到垃圾或者受到欺騙的風險。
“淘寶”的初衷可以說是滿足了很多人的消費心態,發展到一定程度以后,再遵循這種心態發展,就會產生問題,導致網絡上假冒偽劣商品的出現,而無人過問。
“六措施”應對網購之亂
要杜絕網絡上假冒偽劣商品的出現,首先就需要相關政府部門對網絡購物的交易平臺進行監管。網站的監管和認證,應該由工信部來制定相關的標準化規范和相應的認證文件,讓網站按照規定整改,從而建立一個可信的交易平臺。
其次,作為交易平臺本身,應該為消費者提供法律訴訟的支持環境。交易平臺在交易過程中會獲得利潤,但獲得利益就要付出相應的責任。網絡訴訟取證很難,因為網頁數據可以被更改,在網頁中隨便改變一個參數,最后出來的結果就會不同。面對大量動態的網頁,網絡購物產生糾紛后,消費者需要對數據進行公證,增加了訴訟成本。淘寶網為消費者提供了一個較好的范本,“淘寶旺旺”可以為消費者保存聊天記錄,而這些聊天記錄可以作為日后維權的證據。但由于所有交易都是在交易平臺的服務器上進行,就需要這個平臺為消費者保留信息,并提供一個明確的追溯期。
第三,應該對網上商家進行實體化、實名制,或者進行工商注冊。網絡商家知假賣假,很重要的一個原因是“他”不是一個實實在在的個體。現在在淘寶網開店鋪,需要向交易平臺提供身份證號,但很有可能商家提供的證件是假的。所以,為了保障消費者的權益,就必須由政府部門介入對其進行管理,并出臺相應的懲罰措施。同時,政府應加強監管,網絡商也不是什么東西都可以出售,應加強對其出售或品的管理,網絡商出售的商品也必須經過質量認證。
第四,要對消費者進行正確引導,不要貪圖便宜而損害了自身利益。同時,由于維權成本問題,很多消費者對于金額在百元之內的劣質商品采取了姑息的態度,殊不知這樣反而縱容了網絡不良商家的惡習,助長了他們的氣焰。
第五,從技術層面上講,物流的過程應由交易平臺來承擔,或者由交易平臺來指定第三方物流來承擔,而不是商家自行指定。消費者從交易平臺或第三方物流處收取的商品,應與商家描述一致,并有三包。現在網購的問題,消費者一旦確認支付后,商家會自動認為交易結束,消費者再想拿回這個錢就難了。所以,這就需要從技術層面上延長交易鏈條,并要在消費者下訂單的同時形成一個契約,這些條款都應該是由政府部門強制規范。
第六,國家可以對網絡商家進行征稅,對不同的商品采取不同措施。對于貧困地區的網絡商家,政府征稅可以減免;對出售高檔消費品,甚至是奢侈品的商家,政府就可以適當多征一些。
總體來說,網絡購物的監管不僅僅是一個部門的問題,涉及到政府部門的方方面面,需要相關部門通力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