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1日晚,廣州市海珠區政府通報:一名男子在前進路“好又多”超市六種食品(散裝大米、散裝香菇、肉滑、活魚、散裝粉絲、散裝寬粉條)中投毒,以此向超市勒索錢財。涉嫌被投毒食品中,已出售散裝大米363.5公斤。海珠區政府呼吁在1月3日至1月4日到該超市購買上述產品的顧客盡快辦理退貨。(1月12日《南方日報》)
為向超市勒索錢財,居然在超市散裝食品中投毒,簡直就是喪心病狂。此類行為早已不只是涉嫌敲詐勒索,而是典型的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面對這樣的犯罪行為,我們當然要譴責,同時也相信法律一定會給予他應有的懲罰。然而在日趨復雜的社會環境中,如果說這些都是我們必須忍受和面對的;那么,有關部門預防問題和處理問題的專業性和高效率,則無疑是最該引起反思和關注的所在。
犯罪分子在1月3日投毒,并且當時就打電話給超市勒索,超市也當即報了警;可是過了整整8天之后,政府部門才對外發布公告,才開始呼吁顧客退貨,試問這還來得及嗎?被賣出的那些有毒食品,很多豈不是早就吃進了顧客的肚子?超市和警方在接到勒索電話后,當即就應該封存剩余貨物,并且通過各種途徑告之市民退貨,如此方能將潛在危害降至最低,F在,有關部門居然用了整整8天才對外發布公告,如此辦事效率在讓人震驚之余,其潛在危害性甚至不亞于投毒行為本身。
2003年非典之后,建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成為各地政府的共識;隨之我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在2007年出臺并施行。因此,對于突發事件的處理,各級政府部門其實不僅打過預防針,而且大多實戰演練過;尤其是廣州,亞運會剛剛才結束不久,應該是積累了很多突發事件處理經驗的。為什么當超市投毒案出現時,政府部門表現得仍會如此稚嫩甚至遲鈍,這的確令人有些匪夷所思。
是否因為超市投毒案與過往突發事件相比畢竟比較新鮮,所以才出現了這樣的情況?又或者,是否因為像這樣小范圍的超市投毒案件,根本就從未上升到應對突發事件的高度來處理?反正按照常理來推斷,如果當地政府部門高度重視超市投毒案,并且按照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來專業化處理,這起案件肯定不會出現如今這樣的尷尬。
當地政府部門之所以8天后才向社會發布公告,也許是出于對商家利益的保護,又或者是出于所謂“維護社會穩定的需要”;但可以肯定的是,公共利益并沒有被真正擺在第一位。否則,即使當即公開信息并且呼吁退貨,可能會對商家利益造成負面影響,也可能造成該超市顧客的短時恐慌,但到最后只有兩種可能:要么投毒行為被否定,秩序隨即恢復正常;要么投毒行為被確認,公眾健康利益得到挽救。像現在這樣先按住不說,案情確認后再公開,投毒行為被證偽倒還好,投毒行為被證實后就來不及了,因為有毒食品已經被吃進肚子里去了。
一起超市投毒案,讓政府部門的行政運作不專業問題充分暴露。這是我們在譴責投毒罪犯、反思超市散裝食品安全監管之外,最該舉一反三吸取總結的。(舒圣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