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信息時報》訊 如果生產商、銷售商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銷售,造成消費者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應當賠償多少?這個關系每個消費者切身利益的問題將有重大變化。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近日宣布,將高度重視適用懲罰性賠償,并表示該賠償數額將不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規定的“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的限制。
將于今年7月1日施行的《侵權責任法》加大了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力度。該法第47條規定:“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銷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廣東高院副院長譚玲近日表示:“擴大懲罰性賠償的適用范圍,是我國侵權責任法律制度的重大進步,廣東法院將高度重視適用懲罰性賠償保護消費者權益。”
廣東高院民一庭庭長謝文練表示,懲罰性賠償不宜用一個固定的標準或數額來限定,人民法院在審判實踐中將會結合具體案情,根據產品或服務質量缺陷的致害程度、受害人的實際損失、經營者的主觀惡性、經營者的財務狀況、經營者因侵權行為所獲得的收益、案件的社會影響等因素來決定懲罰性賠償的數額。
此外,根據《侵權責任法》第22條規定,在懲罰性賠償訴訟中,受害人因產品侵權遭受嚴重精神損害的,還可以一并主張精神損害賠償。而此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沒有規定有關精神損害賠償的內容。《中國質量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