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互矛盾的司法鑒定意見書
2009年5月,中科公司向鄭州市工商局舉報:盈玉金科公司在設立及變更登記材料中偽造該公司印章及股東簽名,請求撤銷盈玉金科公司的登記。
鄭州市工商局調(diào)查后認為,盈玉金科公司在公司設立及變更過程中向公司登記機關(guān)提交的設立登記材料“首次股東會議決議”、“公司章程”,變更登記材料“股權(quán)轉(zhuǎn)讓協(xié)議”、“股東會議決議”上所蓋中科公司印章,經(jīng)河南檢苑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與中科公司提供的印章樣本不符,不是同一枚印章蓋印,而且中科公司稱,對當事人股東完全不知情,有關(guān)該公司的材料、印章、簽名均系偽造。
2009年6月1日,鄭州市工商局擬定撤銷該公司登記,并下達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值得注意的是,2009年6月22日,盈玉金科公司同樣也委托河南檢苑司法鑒定中心對鄭州市工商局作出的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中提到的材料進行了司法鑒定,該鑒定意見與鄭州市工商局委托做出的鑒定意見恰恰相反:1.“中科公司”印文均是同一枚印章蓋印;2.“楊延華”簽名字跡均是同一人書寫。
2009年6月26日,鄭州市工商局就此舉行了聽證會,盈玉金科公司提交了4份新證據(jù):1.中科公司2006年1月1日給常濟淙(任海云丈夫)的授權(quán)委托書、2006年11月1日的承包協(xié)議各1份;2.2008年6月3日常濟淙代表中科公司與許志安簽訂的出資協(xié)議兩份;3.2008年12月3日鄭州市國土資源局、中科公司、盈玉金科公司三方簽訂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quán)合同變更協(xié)議1份;4.2008年12月29日盈玉金科公司臨時股東會議決議1份。
鄭州市工商局認為,上述證據(jù)表明,當時成立一家公司開發(fā)鄭東新區(qū)項目是三方的意愿。但盈玉金科公司的設立登記及變更登記申請均由任海云負責經(jīng)辦并向公司登記機關(guān)提供相應材料。中科公司舉報盈玉金科公司偽造該公司印章及股東簽名等情況后,任海云不能提供中科公司在設立及變更登記材料上蓋章的證據(jù),中科公司及河南坤午置業(yè)有限公司認為當事人的行為已嚴重違反公司法的規(guī)定,且三方無法達成整改意見,要求撤銷當事人公司登記。
2009年11月3日,鄭州市工商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撤銷盈玉金科公司股東變更登記和公司設立登記。
對此,任海云稱,“根本不存在假印章問題,在公司注冊過程中,楊延華一直配合我們出具各種手續(xù),我們完全沒有必要使用假印章。”她還稱,“根據(jù)2008年11月8日的《股東會議決議》,我轉(zhuǎn)讓出了50%的股份給中科公司,如果我造假的話,會把自己從大股東變稱小股東?”
常濟淙也稱,一次他帶著文件到北京找楊延華蓋章,但楊延華稱其在海南,常隨即又乘飛機到海南,在海口的石油大廈找到楊蓋章,“如果我這里有他的假印章,我自己蓋一下不就行了嗎?”
在鄭州市工商局作出行政處罰后,任海云不服,向鄭州市政府提交了行政復議申請書。2010年2月21日,鄭州市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決定受理,但至今未有結(jié)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