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5日,鄭東派出所給予經偵大隊民警宋保建禁閉7日的處分,原因是“在辦理任海云虛報注冊資本案件中,將任海云超時羈押12個小時”。
任海云認為,宋保建的問題不僅是“超時羈押”。任海云稱,宋保建在對其及常濟淙的訊問中,多次稱只要退出公司就不再說她的事,否則誰也救不了她,“辦案人員為何反復讓我退出股份?而且正在我被取保候審期間,公司開發項目的土地在我這個主要股東不知情的情況就被劃走了,這里面的蹊蹺太多了。”
此外,金科大廈的承建單位河南省對外建設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龐子杰也對鄭東新區公安分局經偵大隊在辦理此案時的行為感到詫異。
龐子杰向記者出示了該公司與盈玉金科公司于2009年5月19日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約定:由河南省對外建設有限公司負責建設金科國際大廈項目,開工日期為2009年5月29日。這份施工合同是任海云以盈玉金科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與龐子杰所在公司簽訂的,龐子杰稱,“一直都是任海云和常濟淙代表盈玉金科公司來談的合同,他們是夫妻倆。”
“(2009年)10月,坤午公司來了一幫人占領工地,我們邊施工邊與他們對抗了十幾天,還打110報案。附近派出所的民警還沒到,鄭東新區分局經偵大隊的民警宋保建就來了。他不去阻止前來鬧事的人員,反而讓我們的人到經偵大隊接受詢問。”龐子杰稱,后來坤午公司的老總許志安曾找到他,并許諾暫給1000萬元的工程補償,“我說你給我錢算啥?冤有頭債有主,咱倆沒有任何合同關系呀!”
為了要回投入的工程款,龐子杰曾多次把許志安和常濟淙叫到一起吃飯,試圖調解,但始終沒有結果。龐子杰稱,“這個事情的核心就是,民警作為工具對任海云進行政治迫害,侵犯了人家的股東權益。”
2011年12月28日,記者到鄭州市公安局鄭東新區分局采訪。該分局新聞科一位工作人員稱:“這是個信訪案件,當事人曾到公安部上訪過,當時的經偵大隊隊長已經調離了,民警宋保建外出辦案不在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