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糊條款
家住成都東門的羅小姐告訴記者,“開發商在裝修合同中,約定了與樣板間同標準、同檔次的裝修標準,使用同等知名品牌裝飾材料及用具。”然而這些模糊的用語,最終成為了一年后各方爭論不一的問題所在。
據記者調查,目前在精裝房市場開發商所提供的購房合同并沒有規范的文本,大多購房合同中有關精裝修的約定均通過“補充協議”或者其他條款來體現。
以北京歐洲公館為例,雖然為此業主在和開發商簽訂購房合同時就門窗材料、潔具廚具、地板墻壁等材料的品牌進行了具體約定,該項目總經理劉艷霞也表示合同中約定的品牌全部到位,但否認5000元的裝修標準之說。
因此包括歐洲公館在內的多個精裝修樓盤,在和業主簽訂精裝修合同時,盡管注明了建材品牌,但均留下了自由發揮空間:可用同類品牌替代,且可自由選擇同品牌中高價位或者低價位產品。
“大多數開發商在提供精裝房購房合同時會在各種裝飾材料、家具中提供三到五個品牌供客戶選擇,但對于產品型號、價格等則作模糊處理。”成都一家房產開發公司銷售經理告訴記者,注重品牌的開發商也會在合同附件中備注精裝房提供產品的家具、飾材的供應商提供的產品批次、質檢證書等。“然而這些眼花繚亂的東西對于購房者來說就像戴了副高度近視眼——看不清、摸不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