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發布,這標志著作為電子產品的生產、消費大國,我國形成了一套完善的廢舊電器電子產品回收和處理體系。《條例》鼓勵電子產品生產者回收“電子垃圾”。該條例將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建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
資金的短缺一直是規范“電子垃圾”科學處理的一大瓶頸,這一難題將隨著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的建立迎刃而解。按照《條例》,電器電子產品生產者、進口電器電子產品的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按照規定交納一定費用作為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用于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費用的補貼。
每年至少淘汰1500萬臺廢舊家電
近年來,我國步入家電更新換代高峰期,也是電子垃圾高速增長期。粗略估計,我國平均每年需報廢的電視機在500萬臺以上,洗衣機約600萬臺,電冰箱約400萬臺,每年淘汰1500多萬臺廢舊家電,這還不包括保有量迅猛增長并迅速更新的電子及通訊器材,包括手機、DVD等。
為了方便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回收處理,國家鼓勵電器電子產品的生產者自行或者委托銷售者、維修機構、售后服務機構等回收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條例》規定,電器電子產品銷售者、維修機構、售后服務機構應當在其營業場所顯著位置標注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提示性信息。
無資格擅自處理“電子垃圾”將重罰
按照《條例》,國家對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實行資格許可制度,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企業資格。申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應具備完善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設施和與所處理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相適應的分揀、包裝以及其他設備。
對于那些沒有取得“電子垃圾”處理資格擅自從事處理活動的,將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的規定予以處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查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業、關閉,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