榮成市人民法院判決一起因熱水器故障而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判決家電經銷商支付消費者12萬多元賠償款。
2003年3月,榮成市的張女士在榮成市某商場購買了一臺燃氣熱水器。2006年7月29日,因該燃氣熱水器發生故障,張女士的丈夫打電話向商場咨詢,商場隨后派工作人員前來維修。不料維修過程中發生液化氣爆炸,造成在餐廳內的張女士及家人身體大面積燒傷。張女士為此到多家醫院救治,花了數萬元醫療費。張女士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商場承擔賠償責任。而商場認為,張女士家的燃氣熱水器事發時已超保修期,商場沒有維修義務;且張女士沒有證據證明燃氣熱水器有質量問題,因此商場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購買被告銷售的產品后,被告有保修和維修的義務。但被告單位及工作人員均沒有從事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的資質,卻為原告安裝燃氣熱水器,并在熱水器有問題時進行維修,具有過錯,該過錯與事故的發生具有因果關系。原告家擅自改裝家中輸氣管道,亦有漏氣之安全隱患,故原告應自負部分責任。結合原、被告之過錯程度,以被告承擔50%責任為宜,某商場應支付消費者各項賠償共計12萬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