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保護消費者委員會點評了汽車銷售行業中存在的“霸王條款”:
●逾期不提車不退首付款
購貨方在接到供貨方提車通知×個工作日內需將全部余款付清提車,逾期首付款不予退回,車輛的所有權歸供貨方所有。
點評:這一規定,其違約責任只提出了消費者逾期付款的責任,卻只字不提銷售商逾期交車的責任,也沒有關于銷售商交車時存在問題的責任。
而實際中,關于銷售商逾期交車的投訴每天都有,這樣單方面約束消費者的規定,是典型的“霸王條款”。
其次,根據《擔保法》和《合同法》有關規定,首付款相當于預付款,不同于定金,不能沒收,只能是退回或抵作貨款,賣方沒有權利對預付款進行沒收。
●車主不能損壞賣方品牌
車主義務條款規定:買方不得將所購車輛用于有損賣方品牌形象的活動、買方不得移去所購車輛上的徽章/商標等標志,或用其他方式將其掩蓋和用其他標志代替……買方違反以上約定造成賣方的任何損失,由買方承擔。
點評:消費者買車后,可以自由支配車輛,上述規定屬于限制消費者權利,加重消費者責任的不公平條款。即使發生糾紛后,到了訴訟階段,消費者應承擔多大的責任,也只能由法院依法裁決。
●最終解釋權歸廠家
在汽車銷售中,不少經銷商故意誤導消費者,把產品說明書等也作為合同的組成部分,并在說明書中寫明:最終解釋權歸廠家。
點評:按照有關法律,說明書要符合《工業產品使用說明書總則》和《消費產品說明書總則》的規范。企業自行解釋不符合法律規定,最終解釋權應由司法機關或行政主管部門解釋。
●修改說明書不通知買方
廠家有權隨時對說明書中設備作出改動或改進,這些改動恕不另行通知,但將會編入新版說明書中,客戶可以上廠家網站查看;任何情況下不得以說明書的數據、插圖及說明為法律依據向廠家提出任何要求。
點評:廠家提供的產品說明書必須與汽車的配備相符合,按照《工業產品使用說明書總則》、《產品質量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有關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情權,生產廠家應向用戶提供和產品相對應的說明書,售出的產品不具備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說明的要給予賠償。
●必須定點維修否則不擔責
消費者只能在指定點維修汽車。如果不在指定點維修,廠家就不承擔質量擔保責任。
點評:該“霸王條款”體現在銷售商的保養手冊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如果是汽車本身的質量問題,在某些特定情況下,不管在指定點還是在指定點以外的地方修理,只要修理廠具備相應資質且沒有使原問題擴大,廠家都應承擔質量擔保責任。
●對易損件不擔質量責任
孫先生的新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突然左前輪胎爆裂。維修廠師傅檢查后,懷疑左前輪胎質量問題。孫先生因此向經銷商索賠,但對方稱:輪胎是易損件,而說明書里有“對易損件不承擔質量擔保責任”條款,因此拒絕賠償。
點評:這個規定在生產商的產品說明書中比較常見。根據《產品質量法》有關規定,易損件作為汽車的一部分必須符合國家質量標準,且必須承擔質量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