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人做廣告是慣例。明星代言食品廣告更是一本萬利!從可口可樂到百事,從飲料到牛奶,從面包、水餃到保健食品……明星代言食品廣告,一直占食品廣告的大頭,而且效果不錯,這也是食品營銷行業的一個特點。
然而,8月11日國家工商總局頒布的《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中明確規定,代言食品的明星對食品質量出現的問題承擔連帶責任。這就為明星們代言食品廣告戴上了“緊箍咒”。
《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25條規定:“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食品,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 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雖然規定中只有短短的54個字,但卻是國內法律法規中第一次以法律文本的形式將個人在食品虛假廣告中的責任進行了明確認定。盡管我們還不能說看到了消費者因虛假廣告受損的解決之道,但畢竟“承擔連帶責任”的表述給解決這一問題帶去了希望的曙光。
明星既然代言食品就應該為食品質量承擔責任,就應該為自己造成的過錯埋單。因為明星代言出賣給消費者的是因對明星信任而產生對其推薦食品質量的信任,而食品質量又是關系到人身健康的大事情。此前,如何甄別虛假廣告一直困擾著普通人,明星一張誠實而可愛的面孔很容易給無數人帶去信任。正是帶著對明星代言食品的確信不疑,很多父母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親手為兒女喂下了奪命的“毒”品。
盡管此法出臺以來,還沒有消費者贏得與明星代言食品官司的案例;也有法律專家認為,這一條文如何執行到位仍然令人擔憂。但筆者認為,該法規的出臺對于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是一大進步,法律做出這樣的規定,目的是要求明星在做食品廣告時要有社會責任感,要為自己代言的食品質量承擔責任,以保障消費者的權益,保障食品安全。從這個層面上看,今后明星代言食品就會加倍的謹慎了,明星掙錢也不應再太隨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