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向杭州市下城區人民法院遞交的訴狀中,王海歷數了"如煙"的"七宗罪",以下為起訴書全文。
民事起訴狀
原告:王海,漢族,73年生人,王海熱線消費者權益保護項目負責人,
住北京朝陽區百子灣路16號后現代城3B-802室,電話:010-85596629;
被告1:北京賽波特如煙科技發展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1號 東方廣場E1辦公樓1208室,郵編:100738
法人代表:王彥寰
電話:010-85150838
被告2:杭州大廈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武林廣場1號 郵編:310006
法人代表:樓金炎
電話:0571-85153911
訴訟請求:
1. 判令被告退貨1180元,同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和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增加購貨價款一倍的賠償,兩項合計共2360元人民幣。
2. 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2006年12月9日,原告在被告2所屬杭州大廈購物中心購買了如煙小禮盒一個(見小票和卡單),價格1180元人民幣。
經過仔細閱讀如煙說明書和查閱其廣告以及咨詢被告1熱線,原告認為被告1涉嫌嚴重欺詐消費者:
欺詐行為一:隱瞞了如煙煙彈主要成分劇毒化學品尼古丁的成癮和致命特征。
如煙煙彈的主要成分是尼古丁,尼古丁具有成癮和致命特征,但是如煙的產品說明書和廣告中并沒有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尼古丁是一種可以讓吸煙者上癮的劇毒化學品,量達到一定程度可以致人死亡。 一支香煙所含的尼古丁可毒死一只小白鼠,20支香煙中的尼古丁可毒死一頭牛。人的致死量是50~70毫克,相當于20 ~25支香煙的尼古丁的含量。如果將一支雪茄煙或三支香煙的尼古丁注入人的靜脈內3~5分鐘即可致人死亡。煙草不但對高等動物有害,對低等動物也有害,因此也是農業殺蟲劑的主要成份。
欺詐行為二:未經臨床驗證卻宣稱如煙安全、健康。
經過咨詢被告1銷售熱線確認,如煙的安全性未經權威機構臨床證實,卻對外宣稱是"安全、健康、環保"的產品。消費者不是實驗的小白鼠,按照規定,凡是尼古丁產品必須要到衛生部門做安全性和毒理試驗,對這個產品的生產環境、對人吸了該產品以后有沒有危害,也要做衛生學和臨床實驗。
欺詐行為三:如煙戒煙功效未經臨床驗證。
如煙廣告和說明書均說明如煙有戒煙功效,但是事實上被告1無法提供如煙戒煙功效已經通過臨床驗證的依據。
欺詐行為四:隱瞞尼古丁療法屬于藥物療法需要醫生處方的事實和禁忌。
尼古丁替代療法屬于藥物療法,用于替代療法的尼古丁制劑大多屬于處方藥,須由醫生處方使用。如煙廣告和說明書等均未全面介紹尼古丁替代療法的危險,如: “注意事項:曾在兩星期內患急性心臟病的病人不應使用尼古丁替補劑。”(根據香港衛生署網站介紹http://sc.info.gov.hk/gb/www.tobaccocontrol.gov.hk/chi/loadframe.html?id=124 )
欺詐行為五:宣稱是普通香煙的“最佳”替代品。
如煙宣稱是普通香煙的“最佳”替代品,但是卻不能提供支持這一說法的任何根據,而且這一說法已經違反了廣告法。離譜的是被告1竟然還宣稱“我們相信"如煙"一定可以根除煙魔對人類的危害”
欺詐行為六: 未經綠色環保產品認證卻宣稱為“綠色環保產品”。
如煙的說明書和單頁印有中國環境科學學會認定推薦綠色環保產品證書,然而經查該學會并不是國家認可的綠色環保產品認證單位,根本沒有認證資格。
欺詐行為七:宣稱如煙是世界衛生組織推薦的戒煙產品。
“如煙”公司總工程師韓力曾經在接受京華時報記者葉永筆采訪(2006年11月22日報道)時介紹,“如煙”是世界衛生組織推薦的戒煙產品,絕對不存在安全隱患。事實是尼古丁替代法雖然是世界衛生組織所認可的一種戒煙方法,但在該組織推薦的戒煙產品中,只包括口香糖、貼片、含片等5種形式,并不包括模擬煙型產品類型,而且市面上的尼古丁替代品一般并不含有如此高濃度的尼古丁。如煙不是世界衛生組織推薦的戒煙產品。
綜上,被告1明知如煙存在危險、危害卻故意隱瞞,并以“安全”、“ 健康”、“普通香煙最佳替代品”等名義蒙蔽消費者,屬于嚴重和典型的欺詐行為。作為該產品的銷售者,被告2也應承擔責任,為保護消費者權益,請求法院依法判決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呈:杭州市下城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王海
2006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