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4日,國家發改委、國家質檢總局和國家認監委正式對外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能源效率標識的產品目錄(第四批)》及相關產品實施規則。該目錄包含了轉速可控型房間空氣調節器、多聯式空調(熱泵)機組、儲水式電熱水器、家用電磁灶、計算機顯示器、復印機共六類產品。自2009年3月1日起,在中國生產、銷售和進口的六類產品均必須加施能效標識,低于能效等級5級(或3級)的相關產品均不得在中國生產、銷售、進口。2008年12月31前出廠的產品可延遲至2010年3月1日前加施能效標識。
為了進一步加強對企業自我檢測行為的規范,在第四批產品的實施規則中仍然要求“能源效率檢測實驗室應提交檢測實驗室的相關備案材料,材料應包括人員能力、設備能力和檢測管理規范等內容”。繼續在不改變能效標識實施模式的前提下加強對企業測試能力和實驗室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