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公安部給全國交管部門下發《關于修改酒后駕駛有關法律規定的意見(征求意見稿)》,擬將醉酒駕車等行為納入刑法處罰范圍,并首次提出“與醉駕司機同乘一車的乘客也應進行處罰”的內容。
眾所周知,中國的交通事故發生率和死亡率都居全球前列,這是一個并不光彩的“世界紀錄”,而其中的罪魁禍首,當屬酒后駕車和駕駛員不遵守交通規則。從法律上加重酒駕和駕駛員交通違章的處罰力度,將酒駕及時納入刑事調整范疇,不僅是形勢所迫,也是世界各國通例。本次公安部的征求意見稿,對醉酒駕駛和酒后駕駛的處罰力度都有所加重,認定酒駕最低標準降低,將醉酒駕車等行為納入刑法調整范圍,并分別按照沒有造成交通事故、造成交通事故和情節特別嚴重三個檔次進行處罰,造成事故和情節特別嚴重的法定處罰應當高于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罰。這些規定與時俱進,值得肯定。
引人注目的是,征求意見稿中首次列入“與醉駕司機同乘一車的乘客也應進行處罰”的內容,規定對酒后駕駛不勸阻、不制止的同乘者設定罰款處罰。這算不算是現代社會的“株連”呢?乘客到底是責任人還是無辜者呢?
毫無疑問,這里的“乘客”是有特定含義的,那些乘坐出租車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乘客不在此列。那么,剩下的“乘客”當是與駕駛員有特定關系的人,或者是親戚,或者是朋友,甚至有可能就是酒桌上勸酒的人。他們明知駕駛員酒后開車而不加勸阻,實際上是放任可能的危險發生。對這樣的行為加以處罰,合情合理。它與傳統意義上的“株連”并無關系,而是要求對自己的行為負責。
當然其中的關鍵就是從法律上對“乘客”作出嚴格的界定和定義,只有嚴格地將乘坐出租車和公共交通工具的乘客,以及確屬不知情而被“捎上”的乘客排除在外,該法規規定才有可能在實際生活中得以有效操作,否則它將難以逃脫“株連”的嫌疑,也難以逃脫有關部門將執法責任變相轉嫁給乘客的嫌疑。
有人擔心該規定從實踐層面上難以操作,比如不可能要求乘客知曉駕駛人處于“酒后”狀態,難道要讓乘客隨身攜帶酒精測量儀?又如何確定乘客沒有勸阻酒駕者?或者勸阻了但酒駕者依然我行我素?“假如可以處罰乘客,是否還可以處罰放行車輛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其實這些擔心都是在駕駛人和乘客除了駕乘之外沒有其他任何關系的情況下考慮的,只要把駕駛人和乘客的關系界定清楚,這些問題都會迎刃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