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夜開車撞死人司機逃逸
法院認為肇事者自首且認罪態度較好 輕判其入獄一年半
核心提示
2008年6月6日晚上,天下著大雨,東莞長安鎮長青北路紅館KTV路段,一輛奔馳車撞人后逃逸,被撞者蔣某威10天后不治身亡。第二天,肇事司機到公安機關自首。經證實,肇事者為長安鎮麥某源,其父曾任長安夏崗村支部書記。交警部門認定,麥某源所駕奔馳已過年檢期一年時間,對事故負全部責任。
今年7月13日,東莞市第二人民檢察院指控麥某源犯交通肇事罪,向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審理認為,麥某源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認罪態度較好,依法可以減輕處罰。今年11月6日,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視麥某源的犯罪情節及悔罪表現,以交通肇事罪判其有期徒刑一年半。
案發:長安鎮雨夜開車撞人
2008年6月6日晚上11時許,東莞市長安鎮長青北路紅館KTV路段。當晚,天上下著大雨, 21歲的蔣某威和朋友文某步行從路右側橫過機動車道到路的左側。突然,一輛奔馳轎車很快地沖過來,蔣某威被奔馳轎車的車頭碰到,倒在地上不省人事。
奔馳車司機撞人之后,不但沒有下車即時對蔣某威展開救治,反而駕車逃逸。蔣某威的朋友文某立即打電話給醫院求救并報了警。
當晚11時07分,長安醫院派工作人員趕到事故現場對蔣某威進行救治。同月17日,蔣某威經救治無效死亡。經東莞市公安局交通肇事技術鑒定,蔣某威符合交通事故致顱腦損傷死亡。
交警:肇事車輛已過檢驗期一年
奔馳車肇事逃逸后,肇事司機麥某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交警部門調查稱,事發時,麥某源駕駛S3D888奔馳車行駛到紅館KTV路段時,遇到蔣某威橫過機動車道,車頭與蔣某威發生碰撞,造成蔣某威受傷。肇事后,麥某源駕車逃逸。
經交警部門調查,麥某源發生交通事故逃逸,其行為違反法律規定,是導致此次事故的過錯。
交警部門還調查到,麥某源所駕駛奔馳車檢驗有效期是到2007年6月,麥某源肇事時已經過了檢驗期一年時間。交警部門認定麥某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蔣某威不負事故的責任。
法院:自動投案認罪態度較好應減輕處罰
今年7月13日,東莞市第二人民檢察院指控麥某源犯交通肇事罪,向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法院認為,麥某源違反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駕車發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事故后逃逸,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依法應予懲處。鑒于麥某源在犯罪以后次日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庭審中麥某源供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并已全額賠償被害人家屬,依法可以減輕處罰。
今年11月6日,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其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庭審焦點
1是否有自首情節?
蔣某威家屬:麥某源向交警部門投案時,否認其在案發時知道自己駕車撞倒人,是沒有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不能被認定為自首。同時,麥某源肇事后逃逸的行為,直接導致蔣某威錯過最佳救治時機而最終死亡,故應從重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麥某源:案發時天上下著大雨,在案發路段不知道跟什么物體發生碰撞,沒有查看就直接開車回家睡覺。第二天了解到案發路段有人被撞傷并結合自己所駕車輛有損壞的痕跡,認為與自己有關就到公安機關自首。
法院:法院認為,麥某源在公安機關未采取強制措施的情況下主動投案,其供述只是為其逃逸行為尋找合理的理由,但對其駕車撞倒被害人以及存在逃逸情節的事實沒有異議,而且在庭上供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故應視為自首。
2是否屬于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
蔣某威家屬:蔣某威雨夜被撞后,10天后不治身亡,是與麥某源撞人逃逸有直接的關系,錯過了最佳的治療時間。
法院:公訴機關向法院出示的受理報警登記表、東莞市長安醫院的出車單、入院記錄、手術記錄等證據顯示,肇事發生后,與被害人蔣某威同行的朋友文某立即打電話給醫院求救并報警,長安醫院快速派醫護人員趕往事故現場,客觀上蔣某威已得到及時救治。
3是否應重判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蔣某威家屬:蔣某威的死亡是由麥某源開車撞人后逃逸有直接的因果關系,應當按照法律規定重判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院:法院認為,沒有證據證實麥某源在肇事后逃逸的行為與蔣某威在肇事后死亡的結果存在必然的因果關系,故蔣某威家屬認為麥某源肇事逃逸導致蔣某威死亡,應從重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以上的依據不充分,法院不予采納。
針對市民和網友對輕判的疑問,法院昨詳解量刑原則
核心提示
昨日,媒體報道東莞長安夏崗原村委書記之子開奔馳撞人逃逸致死事件后,在社會上引起較大反響。市民對法院對此案判決提出疑問:為何會輕判一年半的刑期?
昨日,東莞第二人民法院主審此案的法官向媒體詳細解釋了量刑的具體情況,稱“肇事致死逃逸和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兩個概念”。
昨天是本案最后一天的抗訴期,死者蔣某威的父親表示盡管覺得判肇事者一年半不公正,但不會申請抗訴。
文/記者唐紅杰
死者同行人回憶:
他到死也沒能開口說句話
在奔馳撞人案的判決書中,提到一個叫文某的人,事發時文某和蔣某威一起橫穿馬路,他是現場第一位目擊者。
昨日,記者聯系上了文某,他向記者回憶了那場噩夢。文某說,他和蔣某威在初中時是同班同學,蔣某威在加拿大留學,已訂好2008年8月的機票準備返回加拿大繼續學業。
去年6月6日晚23時許,他倆小聚完橫穿馬路準備回家。當時正下著大雨,他走在前面,蔣某威跟在他身后,“一輛車很快地開過來,把他撞飛了出去”。文某說,那輛車撞了人之后又撞向路邊的一輛車,“司機沒有下車就把車開走了”。
文某稱,蔣某威被撞飛很遠,“他當時不能動彈,只是大口地出氣”。在醫院的11天時間里,蔣某威也是一直睜著眼睛,到死也沒能開口說一句話。
法院回應 主審法官細說量刑原則
昨日,針對市民和網友的疑問,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主審奔馳撞人案的法官接受媒體采訪,對該案具體的量刑依據進行了詳細的分析。
關于量刑一年半:
自首、認罪態度好、及時賠償
法官說,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對交通肇事逃逸案件量刑的基準點是3~7年,在這個基礎上可以考慮具體情況予以從輕處罰。法官透露,長安奔馳案開庭后,“合議庭定的刑期是3年半”,之后考慮到麥某源有自首情節、認罪態度好并且已經及時賠償,予以從輕處罰。
該法官說,法律規定的下列情形之一,依法應當在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內確定量刑起點和基準刑,首先是交通運輸肇事造成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又逃逸的,量刑起點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法院合議庭當時是在三年至四年范圍內酌定為三年半有期徒刑”。
法官告訴記者,根據法律規定,對于自首情節,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40%,法院是酌情減少了30%,當庭自愿認罪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法院是酌情減少了8%,賠償被害人全部經濟損失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30%,法院是酌情減少了20%。
法官說,本案最終的減少總幅度為30%+8%+20%=58%,按照這個比例計算,“所以最后合議庭判決被告人麥某源有期徒刑一年半”。
關于“肇事逃逸”:
事件不是“肇事逃逸致死”
本案主審法官說,本案蔣某威是被撞傷后搶救無效死亡。事故發生后,蔣某的同行朋友文某馬上打了120,肇事地點離東莞市長安醫院很近,長安醫院接到救急電話后幾分鐘內就趕到,應該說救治是比較及時的。
按法律規定,逃逸行為致人死亡的才判7年以上,法官舉例說,司機撞人后逃走,傷者沒被他人發現,沒及時轉送醫院救治,因失血過多而死亡,這種行為就是逃逸行為致人死亡。
本案中,因為蔣某被撞后及時得到了救治,是因為搶救無效十幾日后死亡,即使肇事司機麥某源留在現場,也不影響本案的后果,所以不能說是“肇事逃逸致死”。
關于自首的認定:
麥某源是主動投案
本案中,麥某源稱,他是肇事次日了解到案發路段有人被撞傷并結合其發現所駕車輛有損壞的痕跡,認為與自己有關就到公安機關自首。
主審法官說,麥某源在公安機關未采取強制措施的情況下主動投案,其供述只是為其逃逸行為尋找不合理的理由,但對其駕車撞倒被害人以及存在逃逸情節的事實沒有異議,而且在庭上供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所以應該視為自首。
訪兩位父親
死者蔣某威父親:
作為父親盡了最大努力
記者了解到,蔣某威的父親是長安一家工廠的負責人,蔣某威是他與前妻所生,“我前妻已經離開了長安,這里是個傷心地。”白發人送黑發人,蔣父說:“頭發白了很多,現在都是染的。”
在蔣父的眼里,兒子蔣某威很聽話,“長的很帥”。蔣父說,兒子蔣某威在湖北十堰一所技校就讀,中途輟學后出國去了加拿大。在加拿大讀書期間,蔣某威過了英語考試,“學費都是他自己洗碗掙來的”。蔣父告訴記者,蔣某威出事之前,已經買好了飛機票,準備飛去加拿大繼續學業。
蔣某威的父親在長安做生意,與現在的妻子育有一子一女,兩個孩子都在長安讀書。蔣父稱,他雖然不是大人物,但在行業里面也是小有名氣的,“我作為一個父親,該做的都做了,盡了自己最大的努力”。
蔣父說,他現在心里很矛盾,他表示不會主動提起抗訴申請,雖然覺得判肇事者一年半是不公正的,“不服氣,但沒有辦法”。
肇事者麥某源父親:
他從這件事中深受教育
麥某源現年25歲,他的父親麥建華在長安鎮很有名氣,曾經擔任過長安鎮夏崗村委書記,目前擔任長安集團副總經理一職。
昨日,麥建華告訴記者,兒子麥某源的這次闖禍傷害了兩個家庭,而麥某源心理也受到了很大的壓力。麥建華稱,其子麥某源身患乙肝,身體非常虛弱,所以給兒子辦了一年的取保候審。
麥建華說,通過這次事件,麥某源受到很大的教育,相信這件事情之后,他會吸取教訓。
網友:
為何輕判肇事者?
長安奔馳撞人事件見諸報端之后,在社會上引起了較大反響,很多市民對法院的判決表示不理解,有很多網友提出質疑,為何此案會輕判一年半?
市民林先生說,和國內相似的案件相比,本案量刑過輕,杭州飆車案的主角胡斌還被判刑三年呢。
有網友發帖稱,法律有明文規定,交通肇事逃逸要在3~7年之間量刑,本案最終判肇事者一年半刑期,讓人很難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