壟斷4S店汽車消費貸款業務、收取高額利息并向4S店支付返利——豐田汽車金融(中國)有限公司(下稱“豐田金融”)9月20日因商業賄賂收到杭州市工商局江干分局的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對此,岳成律師事務所孫律師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說:“根據《反不當競爭法》第22條關于商業賄賂行為的規定,還有國家工商總局《關于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的第9條,對此類行為有明確規定,應處以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要沒收罰款,如果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處理。”也就是說,豐田汽車金融罰被罰款56萬元應包括上述兩部分,即罰款和沒收所得。 據了解,豐田汽車金融公司是日本豐田汽車下屬全資子公司,主要從事汽車消費個人貸款業務。除杭州市工商局以外,寧波等地工商部門也已對豐田金融在其轄區內的商業賄賂行為進行立案調查。 豐田方面的回應是,豐田金融在其它地區的業務不會受到影響。豐田汽車公司(7203.TO)總裁豐田章男10月18日表示,如果該日本汽車制造商最終不得不把生產轉移至海外以應付強勢日圓,那么這將不會是一個輕易做出的決定。
北京市君致律師事務所創始合伙人許明君律師對《證券日報》記者說:“依目前報道看,豐田金融并沒有構成犯罪,9月20日杭州市工商局江干分局認定豐田金融涉嫌‘商業賄賂’,要看杭州市工商局的處罰依據是什么?”
據杭州市工商部門的調查顯示,從2008年8月開始,杭州金豐豐田4S店、浙江廣豐通田4S店及杭州東昌汽車4S店等豐田品牌汽車經銷商的汽車個人消費信貸業務,優先向客戶推薦豐田金融的貸款業務,而豐田金融則向上述經銷商以“手續費”或“服務費”等名義給付財物,從而獲得消費貸款業務。
杭州市工商局江干分局向豐田金融發出的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稱:其部分車型的一年期貸款利息高達10%~13%,而四大國有銀行的同類貸款利息不到7%。按一輛中檔汽車15萬元購車款,首付5萬元、一年期貸款10萬元計,消費者向四大國有銀行貸款僅需支付7000元左右的利息,而從豐田金融貸款則需支付10000元至13000元利息,而利息的4.5%,豐田金融則作為“好處費”返還給4S店。
北京一家寶馬汽車4S店人士見怪不怪,對《證券日報》記者說:“唉,這不就是廠家的金融機構和經銷商合伙坑騙客戶嗎,這種返利、返點在業內是不成文的規定,是潛規則,但有些正規的經銷商覺得無所謂,不在乎這點管理費、好處費,如某些廣東的經銷商。但我們也要看到4S店在這期間,承擔了擔保責任,如果客戶不還款,4S店有付款責任,承擔一部分,但每個店合同細節不一樣。”
一汽轎車(000800,股吧)4S店業務員對于記者的調查不置可否,只回答:“不清楚”。但調查發現,豐田金融的“商業賄賂”絕非個案——向經銷商返利已成為汽車金融業的“潛規則” ,以此來排擠競爭對手、損害消費者利益。
對于這樣的“潛規則”說法,孫律師表示:“不管是什么規則,應在法律界限之內,如果超出了法律的界限,就應受到相應的處罰。”
許明君律師說:“豐田金融對于自己不正當競爭行為受到的處罰如果不服,可以再向市工商局進行復議,再不服可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