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今天開始第三次審議食品安全法草案。此前因“三鹿奶粉事件”的發生,人們對審議中的食品安全法草案寄予了極大期待。
事實上,面對這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立法機關予以了積極應對。僅針對這類重大事故的預防和處置,就對草案做出了八處修改。
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有關部門負責人稱,面對重大事件,立法機關不會失語。
加強地方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監管職責
我國目前對食品安全實行分段監管的體制,這種體制有利于各司其職,但也出現了因職責不明產生部門職能交叉、責任不清的現象。比如說奶站,直到發生了“三鹿奶粉事件”,才明確了由哪個部門負責對奶站的監管。
“三鹿奶粉事件”發生后,社會上要求改變現有監管體制的弊端,真正實現有效監管的呼聲越來越高,人們要求建立一個依法行政、協調高效、權責一致、問責明晰的監管體制,能夠真正確保食品安全,保證公眾身體健康。
在食品安全法草案二次審議時,有些常委委員也提出,針對一些地方有關部門的監管職責不清,配合不夠的問題,建議對地方有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的職責予以明確。
全國人大法律委經與教科文衛委、國務院法制辦和衛生部研究,建議在草案中予以強調:“對食品安全實行全程監督管理”,“完善、落實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制”。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國務院的規定確定本級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同時規定,各部門應當加強溝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依法行使職權,承擔責任。
加強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
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是對食品中生物性、化學性和物理性危害對人體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響進行的科學評估。將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作為制定食品安全標準和政策的科學依據,是人們對食品安全監管規律的深刻認識,已成為許多國家的普遍做法。食品安全法草案規定了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制度和風險評估制度。
“三鹿奶粉事件”暴露了一個問題:突發事件應對法中的預警機制在這個事件中“失靈”了。如果預警制度起到了有效作用,“三鹿奶粉事件”不會蔓延到如此嚴重的程度,造成如此重大的損失。所以,風險監測、風險評估這種前瞻性的監控制度,應該和后續的檢驗制度之間有一個對接。
在草案二次審議中,有些常委委員也提出,進行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是對食品安全進行科學有效管理的重要依據和基礎,應當進一步加強這方面的工作,以便及時發現食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隱患,采取相應的管理措施予以應對。
法律委經與教科文衛委、國務院法制辦和衛生部研究,建議增加兩條規定:“國務院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在獲知有關食品安全風險信息后,應當立即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通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在對信息核實后,應當及時調整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者接到舉報發現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依法進行檢驗并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
明確食品安全標準應以保證公眾身體健康為宗旨
“食品安全標準”不標準,一直是國內相關法律的技術性軟肋,也是諸多食品安全問題的根源。一方面是未與國際標準接軌,致使我們常常處于被動,比如食品中是否含有“蘇丹紅”,歐盟標準早就有了明確規定,我們的標準卻“先出事后發布”,標準的預警功能嚴重缺失;另一方面是標準太多、太亂,多種標準在市場上形成沖突,既讓守法的企業茫然無措,又讓一些不法企業乘機鉆了空子。“三鹿奶粉事件”也暴露了這一現狀。
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審議中提出,草案應當明確制定食品安全標準的基本原則。法律委經與教科文衛委、國務院法制辦和衛生部研究,建議增加規定:“制定食品安全標準,應當以保證公眾身體健康為宗旨,做到內容科學合理、安全可靠。”
加強對食品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管理
有數據顯示:我國目前有2億多農戶從事分散的農業生產,還有幾十萬個中小型食品加工企業,其中大量是10人以下的小作坊。我們所吃的絕大部分奶制品,就來自這種分散生產。“三鹿奶粉事件”發生后,人們對食品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監管給予了極大關注。
有些常委委員提出,小作坊和食品攤販容易出現食品安全問題。建議本法增加對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的規定,明確政府應當對其加強監管。
法律委經與教科文衛委、國務院法制辦研究,建議將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二十七條第四款修改為:“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應當符合本法規定的與其生產經營規模、條件相適應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證所生產經營的食品衛生、無毒、無害,有關部門應當對其加強監督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照本法制定。”
加強對食品添加劑的監管
食品添加劑是指為改善食品品質和色、香、味,以及為防腐、保鮮和加工工藝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質。我國目前允許使用的食品添加劑有22類1513種。
“三鹿奶粉事件”暴露出食品添加劑的問題非常嚴重。有些常委委員也提出,目前食品添加劑使用不規范甚至濫用,成為危害食品安全的重要源頭,本法應當對此作出嚴格規定。
法律委經與教科文衛委、國務院法制辦和衛生部研究,建議增加兩條規定:一是,“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及時對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范圍、用量的標準進行修訂,對經過風險評估證明安全可靠、技術上確有必要的,才能列入允許使用的食品添加劑范圍。”二是,“食品生產者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標準關于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范圍、用量的規定使用食品添加劑;不得在食品生產中使用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或者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
完善食品召回制度
食品召回制度是國際通行做法。草案二審稿規定了食品召回制度是企業的自主行為,企業發現自己的食品有問題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食品。
“三鹿奶粉事件”給這種“主動召回”行為敲響了警鐘。如果企業不召回,怎么辦?有些常委委員提出,實行食品召回制度,不僅要靠企業自覺,還要強調政府的責任,在企業不主動召回的情況下,政府要責令企業召回不合格食品。
法律委經與教科文衛委、國務院法制辦和衛生部研究,建議在草案中增加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未按照本條規定召回或者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縣級以上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部門可以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
取消食品免檢制度
關于食品檢驗的問題,各種規定不盡其數,然而恰恰是這個環節,“三鹿奶粉事件”暴露出檢驗手段失效的漏洞。“三鹿奶粉”本身正是一個實行免檢的名牌產品。
“三鹿奶粉事件”發生后,國務院已經采取了措施,廢除了食品免檢制度。有些常委委員提出,針對食品免檢制度中存在的問題,應當明確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中不得實施免檢。
法律委經與教科文衛委、國務院法制辦和衛生部研究,建議在草案中明確:“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不得實施免檢”。
完善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機制
關于事故處置,食品安全法草案二審稿中已有規定,“三鹿奶粉事件”暴露出一個漏洞,即報告制度的漏洞。報告制度在許多法律中,包括突發事件應對法中都做了比較完善的規定,報告時間甚至具體到小時。但“三鹿奶粉事件”恰恰沒有實行這個制度。
有些常委委員提出,食品安全事故危害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如果不能及時有效處置,會導致危害后果擴大,本法應完善食品安全事故處置的規定。
法律委經與教科文衛委、國務院法制辦和衛生部研究,建議從食品安全事故的報告、應急措施等方面作出補充和修改。一是增加規定,“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日常監督管理中發現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關食品安全事故的舉報,應當立即向衛生行政部門通報。”“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接到報告的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縣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逐級上報。”“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對食品安全事故隱瞞、謊報、緩報,不得毀滅有關證據。”二是規定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報告后,應當立即會同有關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調查處理,并采取措施,防止或者減輕社會危害。同時規定,“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立即成立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指揮機構,啟動應急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