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白領張軍(化名)因一時心軟,捎載了一位自稱胃痛的“路人”,結果被上海市閔行區城市交通行政執法大隊認定為“無運營證擅自從事出租汽車經營”,不得不接受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9月28日,張軍提交訴狀,要求法院撤銷上海交通行政執法大隊的行政處罰決定。
10月11日,張軍的代理律師向《法制日報》記者證實,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已經立案,他決定從城市交通行政執法大隊的執法程序違法、取證違法等方面為張軍據理力爭。
“為執法大隊當‘魚餌’的人,不是執法人員,是被執法大隊雇來的人員,事發后這個‘魚餌’作為證人獲得了一定的提成、獎金。執法大隊如果僅以此人的證言為依據,認定張軍經營黑車,就是藐視法律的尊嚴。”這位代理律師說。
記者翻閱了上海市閔行區城市交通行政執法大隊對張軍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執法人員認定張軍實施了“無運營證擅自從事出租汽車經營”,違反了《上海市出租汽車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十四款的規定,故對其作出處罰1萬元的決定,并責令其不得再犯。
這位代理律師認為,張軍的行為不屬于非法經營。經營是指經常性的,以營利為目的,長期從事某項行為并以此為主要謀生手段的行為,不能把一個年薪 20萬的白領偶然拉了一個自稱胃痛的病人,就認為其行為是“經營活動”。執法大隊如果認定張軍的行為是“出租汽車經營活動”,便必須證明張軍主觀上有“經營”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經營”的行為。如果執法大隊不引誘設套,張軍根本不可能有載人的行為。所以,完全可以認定執法大隊是在實施“釣魚式執法”。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以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手段獲取的證據材料和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證據材料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針對執法大隊違反執法程序的問題,這位代理律師解釋,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本案中,執法人員事后只有一人出示證件,從法律上講,他們調查得來的證據違反程序公正的原則。
當事人張軍告訴記者:“當時,七八個人圍著我,搶走車鑰匙,根本不容我辯解,像抓犯人一樣將我雙手反扣卡住推搡至一輛面包車里,同時強行搜身,搜去我的行駛證,并拿出一份準備好了的調查書叫我簽字,然后給我一份《閔行區城市交通行政執法大隊調查處理通知書》后,才將我推下車。”
張軍在道執法大隊取車時,執法大隊讓他了簽署一份“我放棄陳述、申辯”的證明。“我如果不簽,就取不走被扣車輛。”張軍解釋。“陳述權、申辯權是程序正義的必然要求,當事人放棄其陳述權和申辯權必須是自愿放棄,而不能受到脅迫、恐嚇,被迫放棄。”這位代理律師認為,執法大隊用脅迫手段使得張軍被迫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必然導致執法大隊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不能成立。
霍德明:“釣魚式執法”是對政府公信力的最大傷害
(《今日觀察》 評論員)
“釣魚式執法”最大的傷害是政府的公信力,這里面還牽涉到執法以及法院的公信力。
在執法的過程中,你取得的證據是不是合法的,這個在西方的領域法學領域里,已經談了很多了,比如說你竊聽別人的一些,既使是非法的勾當,西方的法院很可能把竊聽的證據丟掉,因為它是以不合法的手段取得的,叫毒樹毒果理論。在這一個案子里,今天的交通執法單位取得證據的過程,是不是真正的合法,譬如說孫中界是不是真正是以黑車營運為生的,答案是孫中界開的車子,三年里才開了約十萬公里,是公司的車子,這肯定就不是以營運為生的。交通執法單位把證據取得以后,他是不是能夠在法律上,法庭上面稱它是一個合法的證據,我都是很懷疑的。所以在這個事實情況中,我們很顯然看到對政府的公信力已經造成很大傷害。
應松年:公權力被加速異化 嚴重損害社會的道德觀念
(中國法學會行政法研究會會長 《今日觀察》特約評論員)
公權力被這樣運用,我覺得這能不能叫做一般的違法,我認為簡直不能容忍,這把國家的法制放到哪里去了,還有這樣子的程序的。如果要政府這樣子執法,那就嚴重損害了政府的形象,損害了公民的權利,而且會形成公民將來對政府不信任,甚至于在情緒上會有對立,不僅如此,我覺得這也嚴重地損害了這個社會的道德觀念。實際上我們在行政執法當中,利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那是不能作為證據來用的。政府在處理這個問題的時候,還應該查一查,所有收上來的這些費用,花到哪里去了,干什么花了,這也是很重要的,要把這個漏洞要補上。
王紅:“釣魚執法”違背《行政法》 應建立健全完善各項社會制度
(中央黨校政法部行政法教研室主任 《今日觀察》特邀評論員)
正當的整治黑車是必要的,但是通過所謂的“釣魚”式的執法,強行巨額處罰,實際上它是違背《行政法》的,我們現在的執法,不能再犯過去執法過程,體制機制當中存在的一些(錯誤),重結果、輕過程,重實體、輕程序,重效率、輕公正,重手段、輕目的。
應該清醒地認識到,強勢管理不是目的,執法便民、利民、為民,這才是真正目的。政府的職能定位,到底是管理還是服務,是堵還是疏,是靠嚴厲的監管來整治城市的一些臟亂差,還是把重點放在建立健全完善各項社會保障制度。
張鴻:要公開“釣魚式執法”所攫取的資金
(《今日觀察》評論員)
首先,應減少執法機關的利益驅動,比如不能給執法部門指標的壓力,就是說今年必須創收,罰款沒收多少。這樣的指標會讓執法部門拼命地去罰人;其次,執法部門自身的驅動力也要減小,比如說罰了多少,能提成多少。這一次閔行區的兩年的5000萬,能不能公開這些錢到底是去哪了?花在哪里了?如果罰款不是落在自己的口袋,驅動力也會減少;最后,我特別想對那些寒了心的司機說一句話:“我相信大家說我以后遇到需要幫助的人,我再也不停下車,這都是一時的氣話。我希望大家在將來,如果遇到一個胃疼的人,遇到一個孕婦,遇到一個老人,他們需要我們幫助的時候,我們仍然能停下車來讓他們上車,雖然我們可能會覺得如果是假的怎么辦,但我想還有另外一個擔心,那就是如果是真的呢?”
霍德明:只有程序正義 才能使“釣魚式執法”退出舞臺
(《今日觀察》評論員)
我希望程序正義被當成一件真的事情來處理,程序正義里面包括,取證的過程,取證的手段,是不是合法的。固然在很多時候,取證是非常困難的,但是如果一定要監聽或者竊聽的話,最好在法律上先經過國家相關執法機關、司法機關同意你做這件事情。像這次的黑車掃蕩,在取證的過程中間,執法機關一定要想到程序正義,不能夠光為了經濟利益,就認為它什么都可以犧牲了。第二件事情,法院要對程序這一類事情要維持到程序正義,因為行政處罰它不牽涉到司法問題,但當有人對于行政處罰有不同意見時,最后一定會上告法院,所以從這一個層次來說,法院是一個關口。